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注銷稅務登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
(一)項: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2、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3、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納稅人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的。依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納稅人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的,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涉嫌其他違法行為的,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5、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依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6、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法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二條: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7、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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