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從犯是相對于主犯而言的。認定從犯,要從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所處的地位、實際參加的程度、具體罪行的大小、對危害結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去具體分析判斷,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的作用或者輔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行為,但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次要作用;在犯罪集團中,聽命于首要分子,參與了某些犯罪活動,或者在一般啊共同犯罪中,參與實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動,但不起主要作用的,一般屬于從犯,例如參與盜竊時望風放哨。一般來說,次要的實行犯罪行較輕、情節不嚴重,沒有直接造成嚴重后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一般是指為共同犯罪行為事先提供方便、創造有利條件、排除障礙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
一、怎樣懲罰從犯
從犯包括以下兩種人: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說在犯罪集團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活動中,受他人的指使實施了某種犯罪行為,但沒有達到罪惡重大和情節特別嚴重的程度。這種人雖然也是共同犯罪行為的實施者,但其地位從屬于主犯,所起的作用屬于次要的。具體表現為:在犯罪集團或其他共同犯罪中,對主犯的犯罪意圖表示贊成、附和、服從,聽從主犯的領導、指揮,沒有參與有關犯罪的決策和謀劃;在實施具體犯罪中,在主犯的組織、指揮下進行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動,情節較輕。這種從犯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對整個犯罪結果的發生,只起次要的作用。
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為共同犯罪的實施創造有利條件,提供物質或者精神的幫助,輔助犯罪的實施。這種從犯實際上是幫助犯,通常表現為犯罪分子本身并不親自參加具體犯罪行為的實施,如在有些犯罪中在犯罪的準備階段以及在共同犯罪行為實施期間,協助實行犯采點望風、提供作案工具、指示犯罪地點和犯罪對象、消除犯罪障礙等幫助犯罪實施,促成犯罪結果實現的行為。這種從犯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對整個犯罪結果的發生,只起了輔助的作用。
根據刑法的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即根據從犯參與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從犯本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體情況,比照主犯或者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共同犯罪中從犯類型有哪些
共同犯罪中從犯分以下幾種:
一、一般從犯。指自愿參加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起輔助作用,指為犯罪的實施創造有利條件,如提出建議、提供工具、排除障礙等。
起次要作用,指在主犯的指揮下進行某種具體犯罪活動,或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實施某種情節輕微的犯罪行為。
二、脅從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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