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中所規定的共同犯罪中的從犯一般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對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分子進行量刑處罰時,對于從犯一般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教唆犯和從犯的具體區別是什么
教唆犯與從犯的區別是:故意唆使并引起他人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的,是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于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二、什么是從犯 什么是脅從犯
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按照是否直接參與犯罪,從犯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幫助犯。
脅從犯,是我國刑法中特有的共同犯罪人的一種,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雖然參與了共同犯罪活動,但是受某種外來的力而被迫參加的,或者是因受蒙蔽而參與了犯罪,而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較小。
三、共同犯罪找不到主犯怎么辦
主犯、從犯、脅從犯存在于共同犯罪中,沒有共犯,就無所謂主犯、從犯和脅從犯,根據《刑法》的規定,從犯的認定有兩種情況:1.起次要作用的,在實施具體犯罪中,在主犯的組織、指揮下進行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動,情節較輕,對整個犯罪結果的發生,只起了次要的作用。2.起輔助作用的,在共同犯罪活動中,為完成共同犯罪只起了提供物質或者精神幫助的作用。如提供作案工具、為實行犯采點望風、指示犯罪地點和犯罪對象、消除犯罪障礙等。對完成共同犯罪,只起了輔助作用。在已經區分主犯和從犯的情況下,一般要等主犯歸案后才判刑,若是主犯持續一年都未到案,則會把現有的罪犯判刑。但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但也不是說所有的從犯實際受到的處罰一定比主犯輕,有可能主犯會存在自首等情況,而從犯沒有這樣的情節,不應隨主犯的減輕處罰而減輕。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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