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刑罰的目的并不是懲罰而是預防犯罪,并不是刑罰越重預防效果越好,而是罰當其罪才能達到良好的預防效果,刑罰的輕重應當與行為的法益侵害程度相當。法益侵害重刑罰相應就重;法益侵害輕刑罰相應就輕。法益侵害輕到一定程度就不會發動刑罰了。
2.我國刑法理論通說認為犯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處罰性。一般認為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屬性,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形式特征,應受刑罰處罰性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第十七條之一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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