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之后的房產不一定屬于共同財產,應該根據出資情況和房產登記狀態來具體判斷,婚后買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一方的名字,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雙方結婚時由一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購置的房產,婚后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款以及為房屋裝修所支付的相關費用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對這些費用進行分割,至于一方父母的出資部分則要依據當時的具體約定來處理。
(3)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買房寫一方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
夫妻雙方婚后買房,房產證只寫一方的名字,這個房子屬于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要看購房資金的來源。
一、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情形:
1、一般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不管登記在誰的名下,如果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屬于一方個人財產情形
1、如果婚后買房用的是一方婚前財產,那該房屋仍屬于一方個人所有,只是財產形式發生變更。依據法律規定,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后共同生活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全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婚后貸款買房購房合同寫一個人名
婚后買房寫一方名字屬于共同財產的: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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