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中脅從犯和從犯有什么區別?1、主觀區別:脅從犯,是指中國刑法中特有的共同犯罪人的一種。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雖然參與了共同犯罪活動,但是受某種外來的力而被迫參加的,或者是因受蒙蔽而參與了犯罪,而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較小。從犯主犯的對稱,共犯種類之一。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分子。起輔助作用,指為犯罪的實施創造有利條件,如提出建議、提供工具、排除障礙等。2、懲罰區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蔽覈谭ǖ?7條第2款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毙谭ㄖ匀绱艘幎?,是因為從犯與主犯相比,無論是主觀惡性還是客觀危害,都要輕一些。因此,我國刑法規定的從犯的處罰原則具有科學根據。
那么脅從犯的認定方式:脅從犯的本質特征在于參加共同犯罪是違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說其本身沒有犯罪的故意,其參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強制比如威脅、揭發隱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以下幾種情景下不宜認定為脅從犯:1、行為人身體受外力強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況下的行為,其行為不能表達其主觀意志,不可能具有罪過,不構成犯罪,也就無脅從犯之說。2、對于先是被迫參加,而后來變被動為主動,積極實施犯罪的,不宜定脅從犯。3、被誘騙參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脅從犯。以上是您問題的回答望采納。 該內容由 趙軍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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