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犯是主犯的對稱,共犯種類之一。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分子。起輔助作用,指為犯罪的實施創造有利條件,如提出建議、提供工具、排除障礙等。起次要作用,指在主犯的指揮下進行某種具體犯罪活動,或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實施某種情節輕微的犯罪行為。按照中國刑法規定,對犯罪后的幫助行為,事先有通謀的,以共犯論處;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國外學者也有稱從犯為幫助犯的,即指在他人實施犯罪前后或行為中,幫助實施犯罪的人。
在共同犯罪中有主犯,就有從犯,從犯是協從主犯實施犯罪行為的,其犯罪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著附屬地位、輔助作用。從犯在量刑上往往比主犯量刑要輕。從犯的認定有兩種情況:
(一)共同犯罪中從犯所起的作用,從犯起次要作用的,沒有積極參與犯罪,主觀上被脅迫,或者在犯罪中起著微乎其微的用處,往往認定為共同犯罪中的從犯。
(二)共同犯罪中從犯所起的作用,從犯起次要作用的,為犯罪創造便利條件,提供犯罪工具、犯罪對象的,在共同犯罪中起著其他作用,往往認定為共同犯罪中的從犯。
主犯、從犯都是在共同犯罪這個前提下實施犯罪活動的,主犯在犯罪活動中承擔著主要責任,起著重要作用,在量刑上要重。從犯在犯罪活動中承擔著次要責任,起著其他作用,在量刑上相對要輕。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