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累犯不一定會被批捕,但是由于累犯的社會危險性大,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時,批捕的可能性會更大。根據法律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累犯并非應當逮捕和可以逮捕的法定情形,當然,檢察機關和法院在審查逮捕的工作中,應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從而判斷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逮捕的條件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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