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罪體
行為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的行為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
變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
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
客體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的客體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
2、罪責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而非法偽造、變造、轉讓的主觀心理狀態。
一、本罪的構成特征
1、罪體
行為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的行為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1)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
(2)變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
(3)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
客體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的客體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
2、罪責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而非法偽造、變造、轉讓的主觀心理狀態。
二、變造金融機構批準文件罪的具體處罰標準
變造金融機構批準文件罪處罰標準: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二款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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