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完整的刑事訴訟程序要經過偵查、審查起訴、審理三個階段,每個階段的處置都有期限要求。偵查階段,出現了刑事訴訟法規章的情形,會延長偵查期限。同樣的,法院審理時也可能延長期限。具體期限還是要看是自訴案件還是公訴案件,要看是普通程序審判還是簡易程序審判、要看是一審案件還是二審案件。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法院應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章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一審自訴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的期限,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二審刑事案件,應在二個月內宣判,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章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規章情形,需要逮捕、拘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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