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必須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并提供有關證件。 2、填報稅務登記表,納稅人領取稅務登記表或者注冊稅務登記表后,應當按照規定內容逐項如實填寫,并加蓋企業印章,經 法定代表人 簽字或業主簽字后,將稅務登記表或者注冊稅務登記表報送主管國家稅務機關。 3、領取 稅務登記證 件。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九條
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均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齊全且稅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日辦理并發放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不齊全或稅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場通知其補正或重新填報。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稅務登記證件的主要內容包括:
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生產經營地址、登記類型、核算方式、生產經營范圍(主營、兼營)、發證日期、證件有效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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