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婚后財產應當屬于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沒有對方婚后財產作特別約定的,婚后取得的財產應當屬于共同財產,夫妻雙方約定婚后財產歸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婚后財產就不一定是共同財產的,婚后財產的屬性應當按照協議來處理,雙方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婚后財產就不算共同財產,約定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共同所有的部分算作共同財產,各自所有的部分應當算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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