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潛逃20年后,是否應該追究逃犯的刑事責任,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罪犯雖然已經潛逃20年,但如果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仍應追究刑事責任:
1.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須追究刑事責任的。
2.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
3.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4.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并未超過追訴時效性的。
5.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未超過追訴時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
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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