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認股權證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可認購其股票的一種買入期權。它賦予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以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發行公司一定股份的權利。對于籌資公司而言,發行認股權證是一種特殊的籌資手段。認股權證本身含有期權條款,其持有者在認購股份之前,對發行公司既不擁有債權也不擁有股權,而只是擁有股票認購權。盡管如此,發行公司可以通過發行認股權證籌得現金,還可用于公司成立時對承銷商的一種補償。
按照發行主體,認股權證分為股本認股權證和備兌權證兩種。股本認股權證屬于狹義的認股權證,是由上市公司發行的。備兌權證則屬于廣義認股權證,是由上市公司以外的第三方(一般為證券公司、銀行等)發行的,不增加股份公司的股本。
認股權證通常既可由上市公司也可由專門的投資銀行發行,權證所代表的權利包括對標的資產的買進(看漲)和賣出(看跌)兩種期權。因此有時所稱的認股證是廣義的(即包括認購證和認沽證兩種),但更多的則是僅僅指認購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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