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續加強個人所得稅法的宣傳
稅法宣傳要時時進行,要在全民中廣為普及,最終達到公民懂得《個人所得稅法》、遵守《個人所得稅法》和執行《個人所得稅法》的良好氛圍,尤其是國家公職人員,更應該時時處處模范執行國家稅法,有勞務報酬所得時,帶頭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勞務報酬所得者自動交納
能到行政事業單位進行授課,搞審讀,做鑒定、評審、咨詢、面試和監考者,大多是國家公職人員,職位、水平都很高,出來進行這些工作,都是履行公職,供職單位給報銷差旅費。額外領取勞務報酬本來就讓人有些難得其解,結果還不主動繳納個人所得稅,就更令人難以置信。所以建議這些領取勞務報酬的同志,以后再領取類似的報酬時,要主動繳納或主動提示,讓勞務報酬支付單位進行代扣代繳。
(三)勞務報酬支付單位代扣代繳
支付勞務報酬的行政事業單位,必須按照稅法要求的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劵、實物以及其他形式支付)時,不論納稅人是否屬于本單位人員,均應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否則,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由扣繳義務人補繳,認真履行職責,嚴格辦理勞務報酬的支付。
(四)加大對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繳納和代扣代繳情況的檢查處罰力度
稅務部門不要談到個人所得稅時,眼睛只盯住企業和高收入部門,而忽視了行政事業單位支付的勞務報酬這個漏洞。在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勞務報酬支付,以及代扣代繳情況檢查的同時,對堅持按稅法辦事,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和人員進行表彰獎勵。對那些沒有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和人員除要求他們依法足額補繳稅款外,要按照規定進行必要的處罰,以保證他們以后能夠認真進行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從而維護國家稅法的尊嚴。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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