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沒有扣除項的可以先不用填寫,等有符合扣除條件的款項后再進行申報填寫。如果每月工資薪金收入扣除三險一金后的金額未達減除費用標準(5000元/月),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可無需填報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對于工薪階層上班族來講,在每月工資發放環節,同一個人最多可以享受到4項專項附加扣除——1、子女教育;2、繼續教育;3、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二選一;4、贍養老人。
申請專項扣除目前有四種填報方式。一是下載手機APP“個人所得稅”填寫;二是登錄各省電子稅務局網站填寫;三是從單位領取,或者在稅務機關網站上下載填寫電子信息表;四是從稅務機關網站上下載下來電子信息表后,打印填寫紙質信息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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