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銷售稅金及附加包括:城市建設維護稅(簡稱城建稅)、教育稅附加及相關地方附加費(如防洪費,堤壩費,地方教育費附加或河道維護費)。銷售產品稅金及附加的計算方法是:1、小規模納稅人,稅率為3%時:增值稅稅額=含稅收入/1.03×3%城建稅按繳納的增值稅的7%繳納。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增值稅的3%繳納。地方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增值稅的2%繳納。2、一般納稅人,稅率為17%時:增值稅稅額=含稅收入/1.17×17%城建稅按繳納的增值稅的7%繳納。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增值稅的3%繳納。地方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增值稅的2%繳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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