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刑期是從判決確定之日起開始計算的。不過,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一、剝奪政治權利刑期的計算方式是什么
剝奪政治權利刑期的計算有以下四種情況:
1.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執行。
2.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起算,同時執行。管制期滿解除管制,政治權利也同時恢復。
3.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4.判處死刑(包括死緩)、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期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
二、被判處死刑的罪犯,如何確定其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刑期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
三、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刑期怎么算
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應當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計算。法律明確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應當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同時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因此,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是從執行完畢之日起開始計算的,犯罪犯罪被假釋的,應當從假釋之日起開始計算。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一條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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