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書多久下達需要根據案件的性質和訴訟程序來確定,一般情況下刑事案件,當庭宣判的,應當判決后5日內送達判決書;民事案件,10日內送達判決書。擇日宣判的,宣判后立即送達判決書。
民事訴訟一審普通程序審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復雜的可以延長六個月,一審簡易程序審限為三個月。案件的審判程序不是開一次庭就能搞定的,一般要經過多次開庭審理(如果是簡單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可能一次開庭就能解決問題),查清案件事實,只有查清案件事實并有相關證據證明時,法院才可以宣判。而且即使是當庭宣判,法院也來不及當場作出判決書,所以一個案件定期宣判的,會在十日內發判決書,定期宣判的,立即發判決書。
綜上所述,法院的判決書下達的時間按照案件的特點及屬性的不同會有所區別,短則三月,長則六月,案件審理完畢法院就會盡快下達判決書;其次,我國法律對于法院判決書的生效時間也作出了明文規定,按照案件屬性的不同,生效時間也不盡相同。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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