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刑的最低刑期是多久
判刑的最低刑期是應分情況而定。如果是被判處管制的,那么管制的最低期限為三個月。如果是被判拘役的,那么拘役的最低期限為一個月。如果是被判有期徒刑的,其最低期限為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與執行機關,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二、一般多久才判刑?
一般簡單的案件可能3-4個月內判刑,復雜的案件可能半年或1年甚至更久。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而法院對于公訴案件則應在受理后2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3個月。對于案情復雜的案件,經有關機關批準可予延長。
三、判刑多長時間送監獄
判刑應該在判決書生效十日內將犯罪分子送監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