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刑事拘留最長時間是三十七天,但經批捕后逮捕,則可繼續羈押,一般偵查期限是兩個月,但經批準后可延長。偵查終結后移送審查起訴時間可達一個半月,期間還可退查兩次,每次補充偵查時間是一個月,審判階段一般是一個半月的時間。刑事案件一般六個多月的時間判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三)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注意,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又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指當事人的申請在短時間內,仍不能作出是否同意回避的決定,審判活動無法進行;二是指當事人申請回避的人員應當回避,需要另行更換人員的,可以延期審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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