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事案件一般判多少年是有實際的罪名來決定,涉及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再交由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受理后,被告人有權選擇是否需要律師,法院開庭審理中被告人可闡明自己不同意見。法庭當場表明接受與否,量刑的標準也由被告人認罪態度,是否存在坦白,自首等情節,又是否存在抗拒執法,拒不交代等情況。
一、信用卡詐騙立案起訴流程是什么?
1、偵查階段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2、審查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3、審判階段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開庭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法庭審理后,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二、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的整體處理流程是:
第一階段:報案。刑事案件發生后,如果有被害人、第三人報案,一個刑事案件的程序前期就等于是啟動了。
第二階段:公安初查。公安機關受理報案之后,被害人和律師要配合公安機關展開初查工作,查明關鍵案件事實之后,確定本案存在基本犯罪事實,以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階段:立案,案件進入偵查階段。在公安機關初查結束后,被害人和律師要根據初查結果,與公安機關偵查、法制等部門充分溝通,配合公安機關將案件正式立為刑事案件開展偵破工作。
第四階段:偵查工作結束,公安機關提交《起訴意見書》,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第五階段: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偵查階段結束之后案件進入審查起訴環節,公安機關經過偵查之后,將所有案件證據材料進行提取、固定、裝卷,然后將案件卷宗移送到檢察院,由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第六階段:審判階段。法院對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案件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指控犯罪事實的,應決定開庭審判。法院聽取控辯雙方意見,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對被告人做出有罪或無罪判決。
三、辯護詞一般包括首部、正文、結束語三部分。
(一)首部
首部主要包括三部分,即標題、對審判人員的稱呼和前言。
前言部分應當說明:
第一,辯護人出庭的合法性,即是受被告人的委托還是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實踐中,還說明是受哪一律師事務所的指派。
第二,辯護人在開庭前進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閱案卷,會見被告人,調查了案情等,以便向法庭表明,自己的辯護意見是有根據的。
第三,也可在前言部分開門見山地提出關于辦案的基本觀點,對法庭調查作簡要交代。這樣一開始就旗幟鮮明地表明自己的態度,能夠給人留下深刻的印象,為進入正文部分做好準備。
(二)正文
正文包括辯護理由和辯護意見,這一部分是辯護詞的核心部分。
一般主要包括下列幾個方面的內容: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能否成立;被告人是否已經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有無不負刑事責任的其他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情形;起訴書對案件定性和認定的罪名是否準確,適用的法律條文是否恰當;
被告人有無法律規定的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罰的情節;有無酌情考慮的從輕或者減輕判處的情節;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被告人口供之間是否存在矛盾;被告人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是否屬于意外事件;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屬于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共同犯罪案件中,對首犯、主犯、從犯、脅從犯的劃分是否清楚;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也有的案件需要同時從上述幾個方面來辯護。
(三)結束語
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對自己的發言作一小結,提出結論性的意見,以加深法庭對自己辯護觀點的印象;
二是對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適用刑法的什么條款,向法庭提出意見和建議。
此外,撰寫辯護詞還應當注意:
1.實事求是。辯護詞不得歪曲事實,引用法律條文務必準確無誤。
2.準備充分。辯護人接受委托后,要研究起訴書、查閱案卷材料、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以全面、深入、細致分析證據材料。
3.注意言語分寸。不能把辯護詞變成對被告人的控訴書。
4.行文嚴謹。辯護詞應當做到論點明確、論證充分、結構嚴謹、用詞準確、簡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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