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方面,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學前教育和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子女每年1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二)繼續教育專項附加扣除方面,納稅人接受學歷、非學歷繼續教育的支出,在規定期間分別按每年4800元和每年3600元定額扣除。
(三)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方面,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發生的自負醫藥費用超過1.5萬元部分,可在每年6萬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四)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方面,納稅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業銀行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其配偶購買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償還貸款期間,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標準定額扣除。非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納稅人不得扣除。納稅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扣除。
(五)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方面,住房租金根據納稅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年14400元、每年12000元、每年9600元定額扣除。
(六)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方面,納稅人贍養60歲(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年24000元標準定額扣除,其中,獨生子女按每人每年24000元標準扣除,非獨生子女與其兄弟姐妹分攤每年12000元的扣除額度。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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