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經過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三個階段。刑期最長的是37天。但是如果批準逮捕,拘留可以繼續。調查期限一般為兩個月,但經批準可以延長。偵查結束后,可以移送審查起訴,最長一個半月。在此期間,可提取兩次。每次補充偵查時間為一個月,審判階段一般為一個半月。刑事案件通常需要六個月以上的時間來判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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