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怎么鑒定工傷
(1)申請初次鑒定(確認)的條件,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停工留薪期滿或停工留薪期內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的狀態,可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填報《勞動能力鑒定表》,并按規定提交相關資料。
(2)申請再次鑒定(確認)的條件,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申請復查鑒定(確認)的條件,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向負責初次鑒定的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復查鑒定。已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和勞動關系的申請人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按相關的政策規定中心不予受理。
2、工傷鑒定的經辦機構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確認)實行省、市兩級鑒定(確認)。省級社會保險局勞動鑒定中心為市級勞動能力鑒定經辦機構,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同時為同級勞動能力鑒定經辦機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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