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取決于案件的復雜程度以及所適用的訴訟程序。公訴案件一審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是在受理后兩個月內宣判,最長不超過三個月,對于一些重大復雜案件還可能更長;對于一審簡易程序,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在受理后的20日以內審結,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審限可以延長到一個半月;對于速裁程序,應當在受理后10日內審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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