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個人買的房子婚后不一定屬于共同財產。正常情況下,婚前個人買的房子屬于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依法不予分割,仍歸夫妻個人所有。但是如果購房人婚后在房產證上加了配偶的名字或是雙方約定婚前財產婚后共同所有的,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房子就會被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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