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條當中的規定,在有法定情形的時候,其實警方就可以對重大嫌疑犯子或者嫌疑犯采取強制措施,也就是我們說的抓人,至于從確認嫌疑人到抓人之間的時間,法律中對此并未有規定 。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二十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實踐中公安機關出于防止嫌疑人逃跑的目的一般發現作案行為就先拘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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