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判決前的時間不算服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一條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被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在看守所呆的時間均折抵刑期。判處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處管制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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