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中國企業所得稅:是指對中國境內的企業(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就其來源于境內外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稅。國營企業所得稅是對國有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是國家參與國有企業利潤分配并直接調節企業利益的一個關鍵性稅種。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國家對國有企業不征所得稅,而實行國有企業上交利潤的制度。
為了理順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進一步擴大企業的自主權,通過在各地進行“利改稅”試點,于1983年在全國推行第一步“利改稅”,規定自1983年6月1日起對全國大部分國有企業征收所得稅,征稅時間從1983年1月1日起計算。第一步“利改稅”辦法規定,對國有大中型企業征收55%的所得稅。稅后利潤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分別采取遞增包干、固定比例上交,征收調節稅、定額上交等辦法。 1984年實行第二步“利改稅”。對國有大中型企業繳納了55%的所得稅后的利潤統一開征調節稅,設想把國家同國有企業的分配關系完全作為稅收關系固定下來。國務院于1984年9月18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和《國營企業調節稅征收辦法》,對第二步“利改稅”的內容作了具體規定。
國營企業所得稅的設置原則主要有:
(1)兼顧國家、企業、職工三者之間利益關系的原則;
(2)效率與公平兼顧的原則;
(3)便于征管的原則。國營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從事工業、商業、交通運輸業、建筑安裝業、金融保險業、飲食服務業,以及教育、科研、文化、衛生、物資供銷、城市公用和其他行業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和經營單位。其課稅對象為企業(單位)在納稅年度內從國境內外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其稅率分為兩類,一是國有大中型企業適用55%的比例稅率;一是國營小型企業適用8級超額累進稅率,最低稅率為10%,最高稅率為55%。其征收方法是實行按年計征,按日或按旬、月、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稅法規定,對繳納國營企業所得稅有特殊困難的企業,可實行免稅、定期減稅、按一定比率減稅或一次性或定期免稅等項照顧。國營企業所得稅制度的確立是城市經濟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
其意義主要是:
(1)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用法令形式固定下來,企業有依法納稅的責任和義務,使國家財政收入有了法律保證,并能隨著經濟的發展而穩定增長;
(2)企業自身有依法規定的收入來源,隨著生產的發展,企業將從新增加的利潤中得到應有的份額,使企業的責、權、利更好地結合起來;
(3)能更好地發揮稅收的經濟職能,有利于調節生產、流通和分配,加強宏觀控制和指導。
(4)有利于改進企業管理體制和財政管理體制,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預,改善企業經營的外部環境。
1994年稅制改革時,本著“公平稅負、促進競爭”的原則,取消了按企業所有制形式設置所得稅的辦法,實行統一的內資企業所得稅制度。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組織,都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實行33%的比例稅率,適當減輕了企業稅負,并簡化了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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