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可以辦理的。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只是嬰兒的最直接最原始的身份記錄和證明,是衛生部門專有的職權。而結婚證是民政部門的事,而準生證是計劃生育部門的事,與衛生部門無關。提供父母的相關信息就可以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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