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納稅人要求有完善的會計賬簿,因此,一般納稅人都會是查賬征收,不可能會核定征收。如果該一般納稅人不配合稅局檢查,人為的不提供賬簿,則會限制一般納稅人的權限,比如不允許抵扣,減少甚至取消用票,然后再核定征收。
法律依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
第三條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薄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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