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一個案件從嫌疑人被刑拘到被審判大致要經歷4個月或4個半月的時間,這只是一個平均時間,到每一個案件時則要看這個案件的復雜程度、證據是否充分、被告人是否認罪、人數是否眾多等因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三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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