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刑時間從什么時候算起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1、《刑法》第四十一條
【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刑法》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刑法》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羈押時間超過被判刑期,對于超過所判刑期的羈押時間是否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羈押超刑期在一般情況下不會引起國家賠償責任。刑事案件的拘留、審查、起訴、審理只要是依法在期限內完成的,即使羈押時間超過刑期均不應賠償。
基層法院在審理量刑幅度在單處罰金、拘役或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的輕刑案件中,經常會面對被告人被超期羈押的問題。
為了做到以罪量刑,正確實施“罪行相適應”原則,筆者建議目前在公檢法內部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及時溝通。公安機關建立捕后偵查期限及刑事拘留報備制度,對事實清楚、無遺漏罪行和犯罪嫌疑人的輕刑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應在批捕后一個月內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
此類問題的處理國家的有關法律有著明確的規定,所以自己不需要過度的糾結其中的利益問題,只要自己遵循有關的規定就可以,但是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的判罰情況是否符合有關的規定,一旦不符合就會到導致自己的權益保障有著不小的麻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一條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六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因犯罪被判刑了,之前監視居?。”:驅彽臅r間能否折抵刑期
對于判處不同的主刑,刑期的起算日期是不同的,但是一個基本原則,就是但凡被羈押的期間都是可以折抵刑期的。當然也有例外的。
1、關于刑期起算時間
對于被判處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刑期是從實際執行之日起計算的。也就是說起算的日期是法院判決生效以后,法院下執行手續之日起。這個日期既不是被抓獲之日也不是宣判時,因為有一些案件在宣判以后被告人逃脫了,沒有實際羈押,自然也是不能計算刑期的。
那么,刑罰實際執行前先行羈押的是否就白羈押了呢?當然不是!具體我們在第2部分刑期折抵部分進行詳細說明。
對于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不存在什么刑期的起算問題了,因為他是沒有刑期的終點的。但是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和無期徒刑之后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是從減為有期徒刑之日起計算的。
對于被判處緩刑和管制的,這個相應的期限為考驗期,考驗期是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也就是判決生效的日子。
2、關于刑期的折抵
這個主要涉及到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緩刑和管制的折抵。因為對于被判處死緩和無期徒刑的,即便被減為有期徒刑,之前羈押的刑期也是不予計算的。
主要涉及到兩個問題,第1個問題是哪些時間可以折抵,第2個問題是折抵的天數怎么計算?
對于折抵的時間而言,但凡被羈押的都是可以折抵的,包括被抓獲之日的,刑事拘留的,逮捕期間的,以及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時間都是可以折抵的。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期限是不能折抵的,因為沒有完全的限制人身自由,在一定限度內還是有一定的人身自由的。
對于折抵的天數而言,與不同的主刑,折抵天數是不一樣的。
對于有期徒刑和拘役來說,除了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是2日折抵1日以外,其他的羈押1日都能折抵刑期一日。
對于管制而言,先行羈押的一日折抵管制期限二日,先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一日折抵管制一日。
對于緩刑而言,羈押的日期并不能折抵任何考驗期。比如判處了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之前即便羈押了10個月、11個月甚至11個半月,這個羈押的期限都是不能折抵考驗期的。當然,如果事后由于發現漏罪、又犯新罪或者違反考驗期的規定,被撤銷緩刑以后,這種情況下之前羈押期限是可以折抵刑期的,折抵的方式就是我們之前說的關于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方式。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一條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六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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