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多久一般在4個月左右判刑,存在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對于案情復雜、期限屆滿未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可延長1個月;偵查階段結束后交由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公訴案件一般在2個月內判刑,最遲不超過3個月,存在法定情形還可延長。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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