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是。被處以刑事拘留的行為人,不一定會被判刑,更不一定需要坐牢。首先,刑事拘留并不是刑事處罰,公安機關沒有權利對被拘留的行為人進行定罪。只有經過審判的行為人,才能夠被認定為犯罪分子。對于證據不足的案件,公安機關當然可以釋放涉案的行為人。這時候行為人既不會被坐牢,更不需要判刑。其次,就算行為人被定罪判刑,也不一定需要坐牢。日常生活中所說的坐牢,主要是指刑法規定的自由刑。根據刑法的規定,法定的刑罰類型還包括了管制這一項刑罰。被判處管制的行為人,不需要在監獄中服刑,也就不需要坐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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