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如果一方父母給子女買房并登記在子女名下,屬于對該子女的贈與,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如果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或另一方名下,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進行分割。
法律分析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如果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雙方或另一方名下,在離婚房產分割時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該內容由 信金國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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