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名字不對婚姻有效。自《民法典》生效之日起,婚姻無效的情形僅包括:
1.重婚;
2.未達法定婚齡;
3.有法律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只要不違反以上三條并依法登記的就是有效婚姻。結婚證名字不對可以對婚姻登記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民法典》于2021年1月1號生效)
一、未年法定年齡領的結婚證有效嗎
未年法定年齡領的結婚證無效。由于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時,只做形式審查而不做實質性審查,所以確實有可能會出現不到法定婚齡而領取結婚證的情形。這種情況下,婚姻無效就意味著婚姻從登記之日起就不發生法律效力,雙方也不存在婚姻關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根據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二、不到法定年齡結婚有效嗎
不到法定年齡結婚無效。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3、未到法定婚齡。
可撤銷婚姻只規定一種情形,即因脅迫結婚的,被脅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或者未達到法定年齡的婚姻,都是無效婚姻。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后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姻關系自登記手續之日起生效。
三、關于婚姻無效的規定有哪些
關于婚姻無效的規定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婚姻無效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
4、未達到法定婚齡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因脅迫結婚的,脅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脅迫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要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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