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企業破產后,在債務償還前,首先從公司的財產中除去破產費用,剩余的財產用來償還債務。當企業破產后的資產不足以償還所有的費用時,可以按比例,優先償還破產費用。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時,先行支付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時,按照比例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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