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從逮捕到判刑,一般至少需要兩個月的時間。對于案情比較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一個月。案件移交法院之后,審查起訴的時間通常是一個月,對于重大案件可以適當延長半個月。對于補充偵查的,會以兩次為限,每次都是一個月。被害人對于起訴,或者是不起訴的決定時間是七天。發現另外有其它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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