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了不一定只能判刑。判刑是由法院來定的,法院具有最終裁量權。逮捕只是一種在發現犯罪后所采取的強制措施,在逮捕后,公安機關還需要進行繼續調查,然后提交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后再由法院審判定罪量刑。
《 刑事訴訟法 》 第九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 羈押 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 變更強制措施 。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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