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結婚證的程序如下:
1、當事人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補辦結婚證的申請;
2、婚姻登記機關查驗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確認屬實并符合辦理條件的予以受理;
3、填寫或者打印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并簽字確認;
4、填寫并打印補發婚姻登記證審查處理表和婚姻登記證;
5、發放新的結婚證。
如果婚姻檔案遺失,當事人則要出具一份婚姻狀況證明書,這份證明可由當事人單位、近親屬、村民委員來寫,也可以直接拿著標明婚姻狀況的戶口本來證明。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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