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國一般來說法定結婚年齡前可以結婚嗎?
婚姻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要求,結婚只有達到一定的年齡,才能具備適合的生理條件和心理條件,也才能履行夫妻義務,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所以,盡管我國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結婚的權利能力,但并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為民法典律關系的主體,只有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的人,才享有結婚的權利。中國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1中文名中國法定結婚年齡外文名C類別中國法律法規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確定依據法定婚齡的確定,一方面要考慮自然因素,另一方面要考慮社會因素,因此,各國關于法定婚齡的規定有所不同:丹麥、波蘭、美國一些州規定為男二十一歲,女十八歲;瑞士、越南規定為男二十歲、女十八歲;德國、新加坡、日本規定男女均為十八歲;俄羅斯規定為十八歲;羅馬尼亞、巴基斯坦規定為男十八歲,女十六歲;菲律賓規定為男十六歲,女十四歲。我國封建時代有早婚的習俗,唐朝男十五、女十三歲婚嫁;宋明清時期男十六、女十四可以嫁娶;中國臺灣“民法典”規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1980年修改民法典時,一方面考慮適當提高法定婚齡有利于廣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學習,以及計劃生育工作;同時也注意到法定婚齡過高,不符合自然規律的要求,也脫離群眾、脫離農村實際。也有的同志建議降低法定婚齡??紤]到1980年確定的婚齡執行情況基本是可行的,因此沒有作出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二、在我國堂表兄妹可以結婚嗎?
堂兄弟姐妹之間是不能結婚的,但是這僅僅限于三代以內的堂表兄妹之間,如果雙方有一定的親屬關系,也算是堂表兄妹,不過因為并不在法律禁止的近親范圍內,那么同時滿足其他結婚條件,登記結婚之后婚姻關系還是合法的。
根據《民法典》中的規定,男方結婚年齡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方結婚年齡不得早于二十周歲,但雙方為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法律禁止結婚的條件有兩個:
禁止一定范圍的血親結婚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稱為“禁婚親”。禁婚親包括兩個方面的血親:一是直系血親,是指所有的直系血親,沒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結婚。二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血親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制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系,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
三、在我國擬制血親可以結婚嗎?
對于擬制血親之間能否結婚,我國沒有明確規定。但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對親生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因此,無論這種擬制直系血親關系是否解除,從倫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應屬于禁止結婚的范圍。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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