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1、會計上如何確認?
會計準則對收入的確認有明確的要求,貨物的所有權轉移是最重要的標志,貨物未完工交付,明顯不具備此條件,會計不能確認收入。會計上只能確認預收賬款。
2、增值稅如何規定?
《增值稅條例》的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由以上可知,預收貨款開具發票的,在增值稅上應于開具發票時確認收入。
3、所得稅是怎樣規定的?
所得稅確認收入的原則,基本與會計準則一致,只是少一條“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因為國家稅收不承擔企業的未來不確定的經營風險,只認可確切的經營風險。依據以上條件,可以看出貨物所有權未轉移明顯不具有確認收入的條件。
4、發票開具是如何規定的?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以上條款似乎與增值稅條例第十九條相沖突。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是國家稅務局的規章,而增值稅條例是國務院出臺的法規,從法律效力上來看,增值稅條例的法律效力要高于部門規章,當然依條例來判定。
5、何為虛開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依以上條文來看,虛開的重要判定標準是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只要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相符,就不能算作虛開發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被1篇案例引用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開具發票的,應當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被1篇案例引用
(一)向消費者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二)銷售免稅貨物的;
(三)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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