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陪嫁的錢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規定如下:
1、一般女方陪嫁的錢都是辦理結婚登記前女方家屬就贈與女方的,所以一般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
2、如果陪嫁的錢是夫妻辦理完結婚登記后才贈與女方的,且贈與人沒有明確表示只贈與女方的,則陪嫁的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贈與人明確表示只贈與女方的,則也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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