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結婚習俗中,女方家庭要為出嫁的女孩準備嫁妝,也就是人們所說的陪嫁錢。目前,我國的民法典并沒有明確對陪嫁錢的歸屬作出明確的規定。如果陪嫁錢是在雙方領證前,由女方家庭交給女方,并且沒有作任何約定的。那么陪嫁錢就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如果陪嫁錢是在雙方領證后,女方家庭才交給女方的。那么陪嫁錢就屬于夫妻間的共同財產。
一、離婚彩禮錢法律上歸誰?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中,明確規定了離婚時彩禮的分割問題,也是法院支持的情形,有三種,①未辦理結婚證的;②已經辦理了結婚證但沒有共同生活的;③婚前給付的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這些都是說的結婚前的彩禮,對于婚禮上和婚后的贈予彩禮怎么分割并沒有規定。
大家都知道,婚禮上的彩禮也是非常普遍的,雙方父母的大紅包、金銀飾物或者親友的禮金這些的贈予,都是歸類于彩禮的。那么怎么分割呢,一般情況,①陪嫁的財物是屬于女方的;②婚禮上的彩禮或者禮金,如果婚禮是在結婚證領取之后辦理的,那么婚禮上的禮金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均分配,彩禮的話,如果沒有明確說明歸一方所有的話,那就是對男女雙方的贈予,也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也是要平均分配的;如果婚禮是在結婚證領取之前舉辦的,這些彩禮或者禮金就是女方收取的歸女方,男方收取的歸男方。
根據有關規定,已經登記結婚但是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婚后的贈予,沒有明確歸個人的就是共同的,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個人自己出資購置、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離婚時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是均等分割。但是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是可以有所差別的,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比如:女方的化妝品、衣物等等、男方的衣物、手表等,這些雖然有些也是價值不菲,但是屬于個人物品的還是不參與分配的。
由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婚禮上或者婚后的彩禮,在離婚時的處置都是由結婚證的辦理時間決定的,辦理之前和辦理之后是不同的,也就是法定的夫妻關系的建立和婚禮的舉辦時間前后順序很重要。
二、離婚后共同陪嫁的婚車歸誰?
離婚時陪嫁的婚車的歸屬問題要看嫁妝的贈與是在登記結婚前還是登記結婚后:如果在登記結婚前女方家人贈送的嫁妝,應當視為女方家人對女方個人的贈與,屬于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如果是登記在婚后并且沒有表示贈與一方的,那就屬于共同財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