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陪嫁是婚前女方就獲得了的,所以一般不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認定為女方的個人財產,且不會因為結婚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雙方結婚后,贈與人才將陪嫁財產贈與女方,則可以將陪嫁的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贈與人明確表示只贈與女方的,才認定陪嫁的財產為女方的個人財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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