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追究犯罪,但是按照其犯罪情節予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但如果被脅迫人屬于脅從犯。如果被迫犯在客觀上起到了主要作用的,便可以構成主犯。
2、對于被誘騙參加犯罪的,不一定構成犯罪,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認定。
一、做被人脅迫過搶劫的要怎么辦
被脅迫搶劫的行為雖然構成搶劫罪,但是由于是被脅迫才實施的搶劫行為的,根據我國法律,屬于脅從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二、強奸罪脅從犯的認定標準如何規定的呢
強奸罪脅從犯的認定標準的規定是在強奸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強奸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
三、團伙作案怎樣個人量刑
團伙作案構成犯罪的,屬于共同犯罪,所有團伙人員均應承擔刑事責任。至于對團伙中個人的具體量刑,則要從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考慮:1、對于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2、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3、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