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對于中止犯罪,假如最終沒有造成什么損害的,那么是可以免除 刑罰 的,但是如果造成了危害,那么會結合中止犯所造成的危害以及中止的是不是及時有效,相應的減輕一些刑罰。 《 刑法 》第24條第2款為:“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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