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 股權轉讓 收入征收 個人所得稅 問題的批復》中規定,原股東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有兩個: (一)、對于原股東取得轉讓收入后,根據持股比例先清收債權、歸還 債務 后,再對每個股東進行分配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股權轉讓總收入-原股東承擔的債務總額+原股東所收回的債權總額-注冊資本額-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有關稅費)×原股東持股比例。其中,原股東承擔的債務不包括應付未付股東的利潤(下同)。 (二)、對于原股東取得轉讓收入后,根據持股比例對股權轉讓收入、 債權債務 進行分配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分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原股東清收公司債權收入-原股東承擔 公司債務 支出-原股東向公司投資成本。 以上,就是有關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的解答。首先,我們簡單介紹了應納稅所得額如何確定,然后是有關應納稅所得額明顯偏低與此同時卻沒有正當的理由的判斷方法,以及核定方法。最后介紹了兩個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得出應納稅所得額以后,就可以計算個人所得稅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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